房屋典当没有登记,诉请实现抵押权力就不能获得法院支持。广丰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典当纠纷案件,判决被告俞某偿还借款本息并按合同约定承担律师费、案件受理费等,驳回典当行实现抵押权的诉请。
因投资经营所需,俞某于2009年9月20日向某典当行借款10万元,并用其自有房屋抵押,双方于当日签订了《借款合同》、《抵押声明书》、《抵押协议》及《典当合同》。俞某将房产证原件交予典当公司保管但未登记,典当公司则向其出具《当票》。2010年3月份,双方办理续当手续。然而,续当期限届至,俞某却未按时还款,典当公司便诉至法院,要求俞某偿还借款本息、律师费等,并实现抵押权。
法院审理认为,原被告双方抵押的房屋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,抵押权未能生效。故本案属于一般的民间借贷,期间原被告的续当凭证应视为借款的继续。据此,广丰县法院依照《民法通则》、《合同法》有关规定,依法驳回典当行实现抵押权的诉请,并判决被告俞某偿还借款本息并按合同约定承担律师费、案件受理费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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